执行死刑!广西一司机醉驾撞人 拖行伤者一公里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03-25 08:38

  驾驶小车撞伤多人,群众拍窗提示、制止,他却继续加速行驶,拖行一名伤者一公里之远,醉驾、逃逸……

  2021年3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吴惠忠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先后撞倒行人刘规某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钟某。

  案发当时,受害人钟某摩托车上还搭乘着两个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父女三人被撞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吴惠忠驾驶的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案发现场(资料图)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吴惠忠驾车逃逸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符合醉酒驾驶。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两次审理 法院皆判处死刑

  2019年5月29日,吴惠忠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吴惠忠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现场

  2020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惠忠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认为:

  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恶魔终伏诛,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3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来源: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高院、桂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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