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龙州县融媒体中心 01-15 13:41 阅读量 374

>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禁放区域:县城规划范围北至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西至小连城景区,南至城南派出所,东至独山路独山;具体沿线为: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龙水路与龙北农场大坡队路口→城北连城路口→龙州机关保育院龙北分院→小连城景区→龙州镇霞秀完全小学→龙州镇菊杰菊随安置点→城南小学→独山路独山→城东进城大道收费站→龙州起义纪念碑→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所组成的区域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禁止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场所外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

  限制燃放的区域: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外的乡镇、街道区域。

  (三)禁止燃放时段

  1. 农历除夕8时至正月十五24时;

  2.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崇左市和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及限放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全年,在县城辖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二、处罚依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州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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