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份!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01-06 09:33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判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却不甚了解,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广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此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此前离婚诉讼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自觉性和随意性确立为当事人的法定性和义务性。

兴宁区法院于2016年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依据当时有关法律规定,确立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要求涉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有财产,并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鉴于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兴宁区法院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保证书》等法律文书,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提供了明确指引,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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