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广西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8日后从重点疫情地区(特别是湖北或途经湖北)返回、进入龙州县辖区的人员,不主动向当地政府(包括村居委、公安110等)如实告知在疫区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并拒绝居家或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一律行政拘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员密集、封闭式景区景点和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拒不暂时关闭的,一律行政拘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不实施隔离,或者将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或者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控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恶意编造、传播虛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损毁、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防疫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及各派出所电话。
龙州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各派出所值班电话
城厢派出所:0771-8812533
城南派出所:0771-8811165
八角派出所:0771-8910023
上龙派出所:0771-8840009
上金派出所:0771-8930013
上降派出所:0771-8920022
逐卜派出所:0771-8970204
响水派出所:0771-8950012
金龙边境派出所:0771-8900006
科甲边境派出所:0771-8981100
水口边境派出所:0771-8870031
下冻边境派出所:0771-8860013
那花边境派出所:0771-8860016
彬桥边境派出所:0771-88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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